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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检举揭发同案犯所犯的与本人为同一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立功;但如果是检举揭发同案犯另犯罪行的,可以认定为立功。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
供述同案犯不属于立功,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才属于立功。揭发同案犯所参与共同犯罪事实仅仅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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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劝同案犯自首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立功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立功有五种情形,即揭发他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阻止他人犯罪、有其他突出表现。从表面上看,规劝同案犯自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认定为协助抓捕的情形看,如果“按照司法机关 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可认定为协助抓捕,那么亲自将同案犯带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与约至指定地点让公案机关抓捕的效果是一样的,且让同案犯主动投案,大大减少了公安机关的抓捕成本,而且有利于国家刑罚权的及时行使。从该行为的直接作用和社会效果上看,都明显超过了协助抓捕行为的作用,故应将规劝同案犯自首视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二、将规劝同案犯自首认定为立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在认定所犯罪行轻重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大小时,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大小。该犯罪分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司法机关没有安排的情况下,主动规劝并带领其他同案犯投案自首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立功的司法本意,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另外对同案犯来说,其在被劝说投案后也获得了争取自首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对立面;且被告人规劝他人投案自首,说明其犯罪后能够积极悔罪,主动恶性减少,在量刑上应当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协助抓捕同案犯,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揭发同案犯是否算立功要看具体情况。检举揭发同案犯所犯的与本人为同一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立功。检举揭发同案犯另犯罪行的,可以认定为立功。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既不成立自首也不成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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