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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
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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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高速公路养护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及高速公路上设置电子信息牌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
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二)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三)收缴的罚款不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四)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五)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六)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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