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美术著作权的说明书主要包括了创作意图、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这三个内容根据《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
以下为样本,您可以参考,美术作品著作权说明书 作品名称: 作品类型:美术作品 一、创作目的描述作品的创作起因或者用途 为了更有效地宣传推广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到商标,仍有很多人认为仅是图形logo,但其实商标元素丰富多彩,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等。 理论上,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实际操作中,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的,可以在不改变图样本身的情况下涂色使用,所以多数图形商标注册时一般选择不指定颜色进行申请。 虽然商标包含的元素丰富多彩,但适用于著作权保护的商标元素主要是图形,而且根据版权登记制度,商标图样要作为美术作品进行登记。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是图形设计曲线、颜色搭配,及其他方式的平面构成或立体造型。 因此,商标logo图形登记著作权时,试用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根据美术作品的定义,为了更好的保护其著作权,有颜色搭配的商标logo建议配好颜色后再进行登记。 商标logo著作权侵权常见情形 商标logo图样一般简单明了,因此申请商标时两商标图样稍有近似就可能被判定近似,商标logo的著作权也是一样。 如果一个美术作品的图样与他人在先著作权构成近似,则没有办法进行著作权的保护。 比如一个图样为CIO,O占I上半部分时,则可判定类似CP,这样的美术作品维护起著作权比较困难。
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美术作品人身权和美术作品财产权。 1、美术作品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美术作品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 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 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 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 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
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美术作品人身权和美术作品财产权: 1、美术作品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美术作品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4人已浏览
315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5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