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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大棚占用赔偿问题

2025-03-09
关于抚州大棚占用赔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大棚作为农村土地上的附着物,其权属通常归属于使用权人。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应依法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规划范围内,为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也明确,乡村、农民和农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农村土地。违反规定占用农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原状或者恢复原用途,并处非法占地面积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占地面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赔偿问题上,《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给予合理补偿,具体标准应依据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在规划范围内,为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乡村、农民和农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农村土地。违反规定占用农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原状或者恢复原用途,并处非法占地面积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占地面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给予合理补偿。抚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或者结构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抚州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非法占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原状,并处按照非法占地面积以该地方公布的最低工业用地价格标准计算的百分之五十至同一比率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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