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隐名股东的权益和责任,事实上,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关于隐名股东的相关条款,隐名股东主要通过显名股东行使相关权益,包括资...
隐名股东有什么权益?作为投资者,隐名股东应该当然享有投资者享有的投资分红权,也就是说,这是大多数股东应该享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种权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方式有: 1、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变更登记。签发出资证明书,记录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中; 2、隐名股东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很难获得法律的认可。与其写这样一份协议不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因为我国公司设立采取登记制,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才受法律保护。因此应由“显名股东”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至于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的私下协议,可视为债权,若双方约定股东权利、投资风险均由“隐名股东”承受,可以按约定,但不得对抗公司。若双方对股权归属、投资风险没有约定,法院又无法作出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认定,则双方之间只能按借贷关系处理,“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返还投资款(相当于借款)及其利息,但不能分享公司的盈利,也无须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1、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隐名股东才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不被记载于股东名册。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7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