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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
连带保证期间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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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自起诉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2)第26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与辽宁省沈阳市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该案民事判决“裁判要旨”阐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将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之日,视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于同日通过诉讼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定的保证期限”。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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