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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披露案件。除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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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告知情况应简要记录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按一般程序予以处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1、公安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实施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相信大家不仅仅是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权到底有哪些有了了解,同时也对其相关的行政处罚范围以及程序有了相应的了解,希望这些知识在大家需要的时候能帮到大家。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咨询律师,做准确咨询。
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可以当场通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和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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