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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在职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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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而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不同于监外执行,缓刑轻,直接不收监,考验期到,原判刑罚不执行,监外执行是需收监但有病或残疾等原因先在外执行,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再收监,无论哪一种都被判了刑,即使只定罪免除刑事处罚,也同样会开除公职(过失犯罪除外,如交通肇事罪赔偿了被害人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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