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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减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酌定减交...
离婚可以减免诉讼费,具体情形有: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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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减免诉讼费,具体情形有: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4、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用减免的情形:(一)法定减交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二)酌定减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三)法定免交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四)酌定免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人员,无其他收入的;3、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离婚诉讼费用的减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即一方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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