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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新修改的计划生育法的修还内容: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
一、国家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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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需要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没出台,但正是由于核心政策的调整,会牵动许多原先的规定。所谓的核心政策,那就是将原先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随着这一修订,牵一发而动全身。包括相关部门的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原独生子女的奖励措施、对违法生育子女的法律追究等等,都会作出相应的变动。至于到底会修订面咋样,还得在公布后才能明确。
1、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例如你想注册100万的公司,注册时直接写注册资金100万,出资时间写2045年。这样在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到2045年再实缴出资即可。当然也可以写其他注册资金和出资时间。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的最低金额标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的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也就是说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经营者风险自担。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也就是说这次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认定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申请办理,特别是对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上,目前已经取消了相关规定,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
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其主要修改内容为:一、关于立法目的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修订意义在于,最近几年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及保险业的“霸王条款”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修改立法者对此予以了回应,表明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二、关于保险专营新《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本条重申了保险专营的思想。同时,考虑到在保险公司以外,还可能有一些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比如相互保险组织、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如: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也从事保险活动,法律为这些组织将来可能被纳入商业保险范畴留出了口子。三、关于分业经营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内容,规定为第8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明确了金融行业内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但在国家政策需要时可作出一定的调整,为今后政策调整预留了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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