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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其...
1、离婚的时候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孩子的抚养费数额,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并且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能力抚养孩子,那另一方可以不给孩子抚养费。但是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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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已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2、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3、但是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4、因此,一般情况下,离婚后未跟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仍然要给未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
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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