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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组在进行集体资产分配时,应聘请一名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分配方案合法、公正、公平。 2、分配方案制定遵循以下审批程序:以村...
村里的集体财产分配流程如下:1、以村组为单位,分配方案由各组组长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全面征求村民意见后,拟定分配方案;2、并将拟定好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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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的受理问题做法不一,最高法院内部也有分歧。该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在开始一段时间法院基本上对此类案件受理,没有出现大的争议。但最近一段时间,有的地区对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分多分少”等特定种类的纠纷不予受理。有的地区甚至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不予受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 1、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案件近年呈迅猛上升趋势,法院不堪重负,对这类案件不予受理可以减少案件压力。 2、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难度日益加大。因城市化进程等原因引起的农村集体资产分配大量产生,分配方式千差万别,由于立法的欠缺和司法规范的不足,法院处理起来困难重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也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接受民主监督。”但是,上述规定均将村民集体决定的内容限于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征地补偿不是同一个概念,不是同一关系,而是种属关系,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也包括安置补助费和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村民集体决定的范畴不包括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即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情形下,也不能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就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收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和地方政府规章都赋予了农民在土地征收安置方面的选择权。农村土地产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对于征地补偿款也应当由所有集体村民享受,如果村委私自截留的,则构成了违法行为,村民可以向当地的乡镇政府进行申诉,还可以提交相关证据文件到当地法院进行诉讼处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处理。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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