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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规定,实施了向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提供书号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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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本罪:?(1)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2)行为人必须违反国家出版规定,向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提供书号。?(3)这种行为必须导致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4)行为人提供书号时,不知道书号会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即主观上不直接故意出版淫秽书刊。
认定本罪: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规定,实施了向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提供书号的行为。 (3)这一行为,必须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 (4)行为人在提供书号时,并不明知该书号将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即主观上对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不具有直接故意。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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