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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受理后一般60天内就可以出结论,出具认定结论后,应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工伤认定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决定。除非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作为依据的,可以暂时中止。《工伤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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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的,在工伤的情况下,伤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被受理后,被随机指定到所在市具备鉴定资质的医院做检查,然后随机从医疗专家库中抽取3到5名专家出具鉴定意见,再由鉴定委员会综合专家意见出具鉴定结论,所以不是马上就能知道鉴定结论的,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一般是从鉴定之日起60天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认定结论应当是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伤者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申请工伤认定一般需要60天才能出具认定结论,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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