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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具体的特征如下: 1、价值特殊。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实用性等; 2、保护性特殊。商业秘密应当是已经被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商业...
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主要包括: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第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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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且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因此,商业秘密需要同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所谓秘密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是指相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所知并易于获取。在实践中,秘密性的调查通常基于两个因素:一是商业秘密开发者投入的人力物力;其次,他人很难正当地获得相同的商业秘密。2、价值和实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十条,所谓价值和实用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相关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所谓保密,即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而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的特征主要是: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2)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 (4)管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具有主观保密意图的信息。
今天的话题是商业秘密的特点。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实用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就具有如下四个特征:第一、秘密性,即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二是经济型,即技术信息和业务信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换句话说,权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后,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实用性。也就是说,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应用,即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第四,保密性,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业务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如设置密钥、签署保密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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