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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绑架罪了有罚金的,罚金刑检察院是如何规定的?

2022-08-03
2014年8月2日至8月7日,鹤壁市鹤山区某国有公司工人王某和李某先后五次在公司内盗窃废铁共计18.41吨,之后将盗窃的废铁卖给鹤山区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并让其找车拉出公司。8月7日中午,公司保卫科的工作人员当场将正在盗窃的两人抓获。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人五次盗窃的废铁共计价值4.2万元。 2015年4月9日,一审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和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15年4月17日,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认为,一审法院罚金刑量刑畸重,决定对李某、王某盗窃一案依法提起抗诉。 2015年6月15日,鹤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以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二人共同盗窃数额为4.2万元,原判对其二人判处罚金总额12万元,已超过其共同盗窃数额二倍以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判对其二人判处罚金刑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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