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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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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一般采取先立案的有优先管辖权。 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1、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2、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第二,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就由这个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即可;如果两个以上的部门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当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如:同一个市所属的两个县政府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这个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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