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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022-09-13
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或者承租;超过的部分,由购房人或者承租人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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