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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 1、实质要件。又分为内部转让条件和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两种。 (1)内部转让条件 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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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协议的成立上来看,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协议成立的条件是一样的。无偿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这两种情形例外。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
所有权转让的限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依法所有权转让限制依法所有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所有权转让明确设定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票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股票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限制、股票转让场所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限制、董事、监事、社长任职条件限制、特殊股票转让限制、取得自己股票限制。1、封闭性限制中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所有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半以上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2、股票转让场所的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股票。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名股票转让,股东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有转让的效力。这样的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的立法上也非常少见。这可能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模式强制转让为股票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3、发起人持股时间限制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从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转让。对发起人所有权转让的限制,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同。4、董事.监事.社长工作条件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工作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不得从公司股份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转让。上述人员退休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票。其目的是防止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轻松获得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票交易,损害其他非法董事、监事、经理股东的合法权益。5、特殊股票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允许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所持股票,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所持股票。转让或购买股票的审查权限.管理方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6、取得自己股票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股票,但为了减少公司资本而取消股票或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天内注销该股票的一部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更登记,进行公告。同时,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不得将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目标。”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二、按章程的所有权转让限制按章程的所有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设定所有权转让的条件,按章程的所有权转让限制多按照法律许可进行。中国公司法律没有这样的限制规定。三.根据合同的所有权转让限制,根据合同的所有权转让限制,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限制所有权转让价格。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国有股转让的条件是: 1、国有股转让的主要目的是调整投资结构; 2、股权转让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股权转让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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