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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2、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依据最新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农村的是可以买卖转让的,但却不是自由的。根据相关政策,满足的条件如下:一、转让必须是发生在同一村集体成员之间这个应该好理解,宅基地的产权本身是村集体的,转让当然必须是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相互转让才行。二、宅基地转让人本身必须拥有两处以上建有住宅的宅基地这条件更人性化了,宅基地转让的人必须确保自己转让了宅基地之后自己还有可以使用的宅基地,自己要留有住的房子。三、宅基地转让发生时必须向村集体申报,获得村集体批准才行宅基地产权是属于村集体的,村集体有监管的必要,转让宅基地村集体当然必须同意。四、宅基地转让的受让人必须是没有住宅和宅基地并且满足分配条件的人宅基地是村集体分配给村集体成员用以建造住宅的用地,当然不能用来干其他的事儿。五、宅基地转让不能单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还要包括宅基地上的住宅一并转让这一点和宅基地的用途挂钩,同时也确立了宅基地转让双方的权属。
近几年,由于房地产业的繁荣,使农村土地尤其是城市郊区的土地价值一路飙升。 造成关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纠纷越来越多,针对此种情况,北京市高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一项指出,目前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主要有以下情况: 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纪要第二项指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原则,纪要三指出: 1、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审理此类案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2、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3、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综上所述,对于农村宅基地转让要走什么流程的这个问题,是要分情况来看的,一般来说,可以允许内部转让,需要进行登记和公示,但是对于外部的转让是不允许的,如果向进一步了解更多关于宅基地转让的相关信息,可以向ask.com网站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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