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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材料采购合同签订方式是指招标单位就拟购买的材料设备发布公告或邀请,以法定方式吸引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参加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购买其材料设备的法律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订立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公幵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材料采购其招标程序如下:招标单位主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通告、投标者须知、投标格式、合同格式、货物清单、质量标准及必要的附件;刊登招标广告;投标单位购买标书(在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中,标书只售给资格合格的厂商);投标报价;开标、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应在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开标,当场决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邀请招标询价、报价、签订合同物资买方向若干建材厂商或建材经营公司发出询价函,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报价,在收到厂商的报价后,经过比较,选定报价合理的厂商与其签订合同直接定购由材料买方直接向材料生产厂商或材料经营公司报价,生产厂商或材料经营公司接受报价、与其签订合同
根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标准如下: 本法第四十六条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定金合同》; 2、定金收据; 3、本人身份证原件、夫妻双方结婚证(单身证明); 4、私章; 5、户口本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6、收入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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