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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的要约邀请是指“商品房销售广告”,即广义上的商品房销售的商业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如报刊上的印刷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和招贴广告寄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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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说明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1、依法律 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仅限于这几种,而且其中的商业广告同时又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何为符合要约规定,何为不符合要约规定仍不明确,等于兜了一个圈子又回到原来出发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决问题。 2、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重大区别 看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传统民法里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方法之一。虽然由于合同法大大减少了合同的必要条款,缩小了这一方法发挥作用的范围,但在某些时候仍能发挥一定作用。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须具备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例如,一份订单只有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没有数量,不可能成为要约。 3、依交易习惯,特别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出租车开亮空车灯,行业惯例通常视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因此乘客上车只需告诉司机目的地即可,无需另行协商。两个当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则可能一方“需要300吨”的电报也可以构成要约。 4、看行为人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这是法律上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最主要方法。因为目的属于主观范畴,很难作为客观的认定标准,合同法专门规定了一项制度使行为人在行为时将其主观目的反映于外部,这就是第14条第2项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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