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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作为财产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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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赔偿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对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的赔偿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守约。1.有损失才有补偿,补偿以损失为前提。而且,该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2.损失补偿有最高额限制。(1)保险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利益为限。(3)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性保险合同,对人寿险合同却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可通过现金赔付、修理、更换或重置的方式实施。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可保利益为限;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原则如下: (1)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3)个人不缴费原则。 (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6)集中管理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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