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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主犯: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2、认定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以上就是关于主犯和从犯的认定了,希望小编的文章可以给大家一些帮助。其实在刑事犯罪中,由于案情往往十分复杂,主犯和从犯的认定工作也会有许多的困难,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绝对不能一概而论。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是非常的辛苦的,但是也有一些人员他们玩忽职守,所以导致了非常重大的人民利益损失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需要按照我们国家的玩忽职守罪来进行一个合理的判处。延伸阅读: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有哪些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是多久该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主犯和从犯一般根据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进行认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罪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罪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就属于从犯,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组织卖淫罪可以划分主从犯。有观点认为,既然刑法第358条第3款已经将组织卖淫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人独立地规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亦即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实际上就是组织卖淫罪中的从犯,因此组织卖淫罪中就不存在从犯。但是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该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将帮助犯等同于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了从犯的概念,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据此,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员。显然,与帮助犯相对应的只能是第二种情况。换言之,帮助犯与从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从犯的外延大于帮助犯。因此,组织卖淫犯罪中,虽然实施了部分组织行为,但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系受人指示、安排,所处地位较低,发挥作用较小的行为人,可以认定为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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