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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业主,除证明其不是侵权人外,还应当给...
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的责任承担是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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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证明其不是侵权人外,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使用者应当给予赔偿,即每层都应当承担责任。
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一是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坠物砸伤,却不知道坠物来自具体何处。对于前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对于后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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