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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给孙子是遗赠。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果立遗嘱人要将财产留给孙子,一般属于遗赠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遗嘱给孙子算遗赠。根据法律规定,孙子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孙子没有权利继承遗产,孙子想要继承遗产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明确指定其遗产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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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给孙子是遗赠。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果立遗嘱人要将财产留给孙子,一般属于遗赠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案情介绍】 1993年李某死亡。李某共有两个儿子,长子在外地工作,次子先于李某去世,未留下子女。在办理后事时,人们发现李某留有存款6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李的好友肖某在其被关押期间曾给予其极大的帮助,心存感激,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2万元赠送给肖某,以报答其恩情。李的长子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遗嘱中的肖某早在1992年已经死亡无法继承,遂主张6万元全部归自己所有。肖某的儿子小肖认为自己有权代位继承2万元遗产,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读】 本案中涉及两个概念,遗赠和代位继承。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设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嘱人,被遗嘱人指定接受遗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 根据该定义,本案中李某赠送给肖某2万元钱的行为规定在遗嘱中,肖某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李某对肖某的赠与应属于遗赠。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上述概念可知,一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遗赠只适用于遗嘱继承;二是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或晚辈直系血亲,而遗赠只适用于非法定继承人之间。本案中,肖某作为受遗赠人继承遗产的依据是李某的遗嘱,不是法定继承;此外,肖某的儿子小肖不是李某的继承人,也不能适用代位继承。因此,本案中,小肖无权要求代位继承李某遗赠给肖某的2万元钱。 我们知道,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这种情形应属遗赠。那么孙子在受遗赠后的法定期间内要接受遗赠,这样才能合法得到该遗产。
表示有明确表示和以其作出的行为推断表示两种。所谓明确表示是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明确告知其法定继承人,其依据遗赠书继承遗产;推断表示是指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但是根据被遗赠人作出的行为比如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处分、收益遗产,这也表明了被遗赠人实际上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自己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所以根据情况孙子算接受遗赠。但是要办理过户需要孙子提供有效遗嘱去公证处公证后才能过户。作为孙子,不在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里,如果无法提供有效遗嘱,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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