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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庭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所需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养老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的支付请求权;金融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为完成公益事业所需的房屋、设备、设备等物品;法院不能执行国家机关财政资金和履行职责不可或缺的财产。
在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只能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偿还夫或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强制执行了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使共有财产的总数减少,从而侵害了没有负债务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因此,执行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后,如果夫妻离婚,没有负债务的一方可以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要求另一方偿还为其个人债务而被执行的共同财产中应有的份额。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现在法院的执行力不断加强。夫妻共同财产中,一部分属于被执行人,法院当然可以执行。但是,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配偶的份额也不能直接执行。现在法院的做法中,会先行由债权人代为析产,之后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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