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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公司破产时,持有优先股的投资人(即债权人)优先获得赔偿,而普通股(也是债权人)股东在优先股股东赔偿完结后才能获得剩余财产的赔偿。...
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也就是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公司债权人有以下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 2、债权人免除债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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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对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应具有的合法权益以及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依然存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导致实际的债权人保护不到位。其中的重要问题集中在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债权人的明确条款规定欠缺,与股东以及公司的权益保护相比,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明显处于劣势。从最初的公司法制定原则中,对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以及债权人利益进行同等保护的立法原则比较,目前的法律内容以及立法状态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第在公司的创立初期,股东出资的相关部分的责任以及权利义务规定不够完善。尽管在公司法中对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在非现金出资情况下的制定进行明确,但是对于现今出资状况下,股东之间的责任承担以及连带责任没有进行明文规定
公司合并中,合并双方财产的混合、公司交付金的支付等都可能引起合并中公司的财产的直接或间接减少,从而危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成为公司合并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体现为: (1)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告知程序即在公司合并中,赋予债权人法定知情权。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告知的效力在于,当债权人收到告知后,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则丧失异议权。 (2)赋予债权人以合并异议权合并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内容。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异议的法律效力为:公司应当对债权人为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权利质权债务人就是出质人,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有以下的规定: (1)、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处分权。虽然,动产质押的质物须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失去对质物的使用、收益及事实上的处分权,但是,在法律上,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所有,出质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转让、出让质物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再设支质押。当然,出质人行使此项权利,一方面应当保证质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另一方面应以不损害债权的实现为基本目标。 (2)、出质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对质权人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出质人自己的利益而在法律上赋予出质人的一项权利。例如,可以行使同时履行的抗辩,不安抗辩以及其他权利等。 (3)、代位求偿权。这是指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所享有的权利。如果第三人出质后,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则第三人就依法取得向债务人要求追偿的代位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出质人偿还债务。 (4)、对质物的返还请求权。质物返还请求权在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 但通常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情况有两种: 1、是当出质人发现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有可能导致质物损坏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2、是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质权人未及时返还质物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并赔偿损失。这两种情况的请求权,都应当给予支持。 出质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是两项,一项是有义务及时向质权人提供质押物 第二项是对质押物的情况应作出详细说明,故意隐瞒瑕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权利质权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 (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权利。 实际上,从民法上看,可质押的权利主要分成三类,即票据等有价证券,股票,股份知识产权一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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