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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需要经被害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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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如没有委托辩护人,一般不通知。 本律师成功办理多起同样案件,均为当事人辩护缓刑或申请取保候审。 1、侦查阶段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申诉、控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案情,律师可以接受其本人或家属的委托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听取甲方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根据需要及客观可能性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乙方辩护律师应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4)依法尽职、尽责为甲方进行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不得接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并为其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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