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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伙的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承担无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修订)》第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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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投资者除承担企业债务分配给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应对企业其他投资者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义务,即其他投资者名下的债务份额有偿还债务份额的义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赋予普通合伙企业人性化,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合伙人只有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对外关系中,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债务。;合伙人也有权要求合伙人中的一个或几个人清偿其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新入伙的合伙人仍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般情况;同时,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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