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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同日废止。理由如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在《关于发布的公告》内容的第一句话,即开宗明义地确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适用范围: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此“范围”已明确规定,凡涉及到“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当然属于“人身损害致残”,故《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届时将被《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吸收后,自然废止。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后,鉴定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体伤残评定标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在按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后,保险公司或者是肇事者对受损害人的赔偿金额的计算,就按照评定的等级和当地具体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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