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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刑事案件的不予批捕和拘留

2021-11-16
刑事诉讼法不予逮捕的条件:(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表现或者积极返还赃物、赔偿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犯罪过失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因邻里、亲友纠纷造成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五)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年满14周岁,本人有悔改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和居民委员会有监护和帮助条件的;(六)犯罪嫌疑人是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合拘留;(七)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八)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拘留不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九)其他不必要逮捕的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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