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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了共同犯罪谈共同犯罪案件民事赔偿诉讼的审理对策是什么

2022-07-03
被害人选择参加每一次刑事审判,并保留对未到案共同致害人赔偿请求权的,应查明每次到案刑事被告人的过错程度,在判决书理由部分明确其相应赔偿份额和连带赔偿责任后,判决该次刑事审判被告人承担被害人有效的赔偿请求额。虽然被害人有效的请求赔偿额有可能大于该次刑事审判被告人应赔偿份额,但由于这是一种连带责任,在其他共同致害人未能到案的情况下,被害人合理的请求仍应支持。必须注意的是几次附带民事诉讼后,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和被害人实际应得的赔偿额相一致。被害人每一次赔偿诉讼中的民事被告人只能是该次审判的刑事被告人,不能追加已判决的和未到案的共同致害人为共同民事被告人。当然,法院对每一次的判决都应在判决书理由部分确定各被害人的赔偿份额及确定各被告人对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该次审判刑事被告人承担被害人坚持请求的合法的赔偿份额。 被害人选择在各次刑事审判终结后另行提起诉讼的,首先应查其另行起诉是否具备刑诉法规定的分案审理情形,如属于被害人坚持分案审理的,应对其收取诉讼费。其次应查明其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案后交由同一审判组织按一般共同犯罪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则进行处理。 以上关于未能同时到案共同犯罪民事赔偿诉讼的做法仅仅是从法理和便于操作角度探讨的一种观点,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笔者认为有待于制定出更具体的法律去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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