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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后,申请法院查封财产,法院作出裁定,到证券公司查封有关的账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
根据规定法院会查封股票账户吗标准如下:提供被告的股票信息,向法院申请,法院会冻结被告的股票账户的。 这样的案例不少,很简单的。 只要法院将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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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冻结他人个人账户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 2、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 3、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法院冻结账户的期限是六个月,但在期满之前,可以办理继行冻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进行个人账户的冻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查询股票情况,一般同时需要了解被查询人的股票交易情况和资金进出情况。一般炒股者会在某银行开设一个资金账号,若需向股市投入资金,会将现金转账或通过柜台注入资金账号内,若需购买某支股票,则下指令动用资金账户内的钱购买。这样,资金账户内的钱减少,但同时会拥有股票。若抛售某支股票,交易完成后,售股的钱会继续注入资金账户,这时,炒股者拥有的股票数量减少但资金账号内资金量增加。若当事人欲取现金,则通过银行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出或提现即可。 相关案例: 朱某(男)与刘某(女)1994年结婚。2005年2月,朱某在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某的股票交易情况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的焦点。但作为原告不知道刘某的股票交易的详细信息,只知道其动用大量夫妻共同存款炒股。聘请律师代理后,律师通过结婚证了解到了刘某的身份证号。知道刘某的身份证号码后,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即起诉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到了调查令到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其股票交易情况。将其股票交易情况打印清楚后,律师即明白刘某在哪一家证券公司开户。接着,律师再向法院申请第二份调查令,直接到该证券公司调查取证,打印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资金对账单。通过该份资金对账单,律师掌握了刘某有二十余万资金被其数月前提走的铁证。在法庭上,刘某也承认有此笔现款,朱大勇能分到其中一半,律师代理工作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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