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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作出证据使用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本案的事实已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无需举证证明了,但是,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生效判决的除外,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关规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院的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障碍,或者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特殊事项依法所作的权威判定。所谓特殊事项,是指这些事项是在诉讼中需要解决,但又不适宜用判决或裁定来解决的事项。决定主要适用于申请回避、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顺延诉讼期间、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审判监督程序事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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