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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2、方婚生女/子 (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元,直到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3、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综上所述,婚姻法规定,离婚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权要求探视孩子,另一方不得阻挠,离婚协议应当明确规定探视子女时间,地点以及探视方式·,如果孩子10周岁以上,还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选择探视时间地点以及探视方式,离婚协议还应当写明特殊情况探视时间·地点应当另行应当另行·约定。
如何书写的解答。在孩子未成年之前,父母应该承担抚养其长大的义务,这样,既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也是对父母的要求。对于不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依照法律允许对孩子进行探视,给孩子心理上和物质上的关心,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能够协商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孩子抚养权,法院会根据优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和你们双方的具体情况考虑判令,如孩子未满2周岁的一般判令给母亲,如孩子长期跟随一方共同生活的则一般会判令给该方,孩子年满10周岁的,一般会考虑孩子的选择。如有证据证明该方不利于孩子成长的除外。 探视权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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