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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人员的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及时向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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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行政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或者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财物的;(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六)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制止、铲除的;(七)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八)违法泄露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发现接受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在治疗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发现接受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在治疗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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