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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收回问题

2025-01-1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将无偿归国家所有。因此,没有相应的补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缴还土地使用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期。若需续期,则需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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