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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违...
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合同无效,其余的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有效。所以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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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
超出经营范围是不可以的,应该去增加经营范围。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那么,用人单位超出经营范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无效。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应该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超出业务范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因此,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于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如果法人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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