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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共同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双方签名真实,就合法有效了。《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前...
1、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共同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双方签名真实,就合法有效了。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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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之间要签订好一个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个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只在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之间成立生效;隐名股东是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股东资格是投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许多人设立公司或参与设立,或转让公司股份,或获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在行使股东权益时遇到障碍,在许多情况下需要确认股权,即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录下列事项:(1)股东姓名、姓名、住所;(2)股东出资额;(3)出资证明编号。记录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与第三人抗争。
1.需要签订隐名股东协议(协议可以委托律师起草)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明股东”。 2.最好做个公证。 3.可以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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