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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盗伐100-250株,滥伐500-1200株;非林区50-125株,滥伐250-600株即构成犯罪,才能被判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
林地属农用地的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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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毁林开荒在内的种种粮食增长措施,“刀烧火种”后,土地在得到养料后是比较能够生产粮食,而且也是烧一地种一地,换一地.其次,长江上游地区也是树木多种植地区,是年代比较久远的树木,其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实现当地居民的收入增加.树木的乱砍乱伐,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经济的制约,老百姓只能“靠山吃本”,从山上夺取现成的,无成本投资的,木材交易.其二点从短线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的生活和收入问题.2.长江上游不合理的耕作方式和毁林开荒,每年输入长江的泥沙量达20亿吨,其中2/3来自坡耕地.坡耕地开垦造成了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最终使生态环境不断恶化.长江连年发洪水,堤坝溃坝也是这个原因造成的.上游的没有树木植被可以把雨水吸收到土壤里,雨水顺着泥土、山涧直线冲刷,也导致了大量的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现象的多次爆发,中下游水位节节上升,屡次突破最高、警戒水位点,也影响了当地人的生活和中下游江域两岸的人民.3.退耕还林势在必行.从20世纪最后几年开始,随着粮食问题的趋缓,退耕还林工程,从长远看,是治理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根本措施.做到在上游地区不砍伐树木,不随意烧山填土,加强对上游河岸和上游林区的管理,继续增大上游地区植被种植、树木种植,防止水土流失.在树木种植上,是一个长远而又坚毅的过程,需要每个人都参与近来,严格遵守.分三点做了答述,不知道你用不用得上了,你看看吧
1、农场和农场主是谁批准的,土地是谁的;2、如果农场主不是合法的,土地(林地、草原)使用权有没有依法取得,毁林开荒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3、政府(应该是乡镇个别领导肯定没有书面的证据)让补偿不等于,农场主取得了土地(林地、草原)使用权,不等于可以毁林开荒;5、现有的农场主应该聘请律师结合自己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分析情况,主动投案自首,说明情况,争取从宽从轻处理。
不单是违约(违法),甚至涉嫌犯罪。林业产权户,按照承包合同取得利益,受法律保护。但是,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毁坏林木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毁坏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处以刑罚。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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