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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20,调解达成协议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规范;(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公正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3,采取以下办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3.争议解决20,合同的变更.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选定争议评审员,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解除,各自选定一名,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并说明理由。20。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双方均应遵照执行。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20,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终止,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标准。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双方应遵照执行:20,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相关法律.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争议评审小组,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3、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相关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按照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工程决算等的编制、审核;(二)建设工程实施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造价鉴定;(三)为计价活动提供的中介服务;(四)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一、评价职能 工程造价是评价总投资和分项投资合理性和投资效益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评价土地价格、建筑安装产品和设备价格的合理性时,就必须利用工程造价资料,在评价建设项目偿贷能力、获利能力和宏观效益时,也可依据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也是评价建筑安装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 二、调控职能 国家对建设规模、结构进行宏观调控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或缺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直接调控和管理也是必需的。这些都要用工程造价为经济杠杆,对工程建设中的物资消耗水平、建设规模、投资方向等进行调控和管理。 三、预测职能 无论投资者或是建筑商都要对拟建工程进行预先测算。投资者预先测算工程造价不仅可以作为项目决策依据,同时也是筹集资金、控制造价的依据。承包商对工程造价的预算,既为投标决策提供依据,也为投标报价和成本管理提供依据。 四、控制职能 工程造价的控制职能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它对投资的控制,即在投资的各个阶段,根据对造价的多次性预算和评估,对造价进行全过程多层次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对以承包商为代表的商品和劳务供应企业的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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