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 但出现...
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 但出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 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公证地一般要在公司所在地。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 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公证地一般要在公司所在地。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只要股权转让是股东大会决议认可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订双方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但是,在下列情况下,通常采用公证来防范风险:(1)当双方对相关事项有疑问时(如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2)当一方未亲自到场签订合同,委托他人代理时;(3)双方认为有必要进行公证的;(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公证地点一般在公司所在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9人已浏览
300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7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