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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作出了重大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对...
2013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作出了重大修改; 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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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并于2014年3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进行了重大修改; 企业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原则上不再对缴性规定缴纳期限,而是由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仍然要求实际支付出资,并严格规定出资期限。 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成立前缴纳注册资本。
2013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作出了重大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对缴纳期限亦原则上不再做强制性规定,而交由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里予以约定。 但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仍然要求实际缴纳出资,并对出资期限做了严格的规定。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前缴纳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修订后,在第二十六条中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须实际缴纳出资,且无需非在公司设立起两年内完成实缴(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部分拟成立公司的股东将此条款任意的理解为股东可以不必实缴注资,股东减轻了实缴的责任,从而为了显示公司的资本雄厚而过高的设定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额度。这种理解和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 三、未实缴出资就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额外约定,否则股东分红比例、增资优先认购的比例都要受到实缴额度的限制。 任何一个公司在成立的时候会遇到很多的困难,主要的问题就是关于资金的问题,资金是启动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资金对于公司的周转极其重要,注册资金缴纳也会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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