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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中描述的税收负担率,例如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主营业务收入)×100%所得税税负率=应纳税额÷利润总额×100%印花税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收入)×100%资源税税负担率=[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00%综合税负担率是宏观层面对一个国家税制的考察,各种税种的税负担率是微观层面对纳税人税负是否正常,各自的衡量目标不同,所以计算方法也不同。
所得税税负率,即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所得税税负率,为年度交纳所得税税额占该企业销售额或者营业额百分比。如:某企业某年度产品销售收入100万,企业会计利润是10万元,该年度交纳所得税3万,则所得税税负率为3万除以100万再乘以100%等于3%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乘以100%税负是指实际应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税负可以单指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营业税税负等。也可以把所有本年度上交的所有税款加总计算一个总体税负。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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