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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案件受理撤销理由

2022-08-08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视为工作期间受伤的在工伤认定期限内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的,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为确认工伤的,劳动者依法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对于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能够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局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终止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流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限定,工伤认定流程是由用人单位或工人个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劳动局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两方已经就工伤待遇事宜商量一致,能够向劳动局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限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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