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是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虽未在股东名册记载,但能以其他证据如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等...
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是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虽未在股东名册记载,但能以其他证据如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章程中一般有规定新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有限公司的新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后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如果没修改公司章程,可能是其转让过程有瑕疵没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其受让行为不具有对抗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效力,因而使得受让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中一般有规定新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有限公司的新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后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如果没修改公司章程,可能是其转让过程有瑕疵没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其受让行为不具有对抗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效力,因而使得受让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即应推定为公司的股东,但股东名册并不是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证据,因为股东名册的记载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对义务的履行只能由公司来证明,并且股东名册的记载只在公司内部,即公司与股东之间具有公示作用,而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股东资格的取得依出资等一系列法律行为来实现。 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未记载为由而对抗真正权利人主张股东资格。虽未在股东名册记载,但能以其他证据如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等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应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8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