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者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转包后的工程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者转包单位提出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工程转包后造成工伤事故的,承包人是经过合法注册的用人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包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应算工伤,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伤即为工伤,如果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那么发包人应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员工在工作中履行驾驶职责时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应当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享受工伤待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54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