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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黑社会组织罪由以下要素组成: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侵权对象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社会秩序和...
客体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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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包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原则上构成犯罪,应立案追究。
包庇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2、侵犯的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3、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4、客观地表现为保护黑社会组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护黑社会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组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客体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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