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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
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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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有一定范围内的人知道的事项。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和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技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国家保密保密部门应当确定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党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构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罚如下: 1、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加以过失泄露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之应依照其中的一罪从重处罚。由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重论处。 2、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以特别法条规定的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治罪。非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仍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不是后罪。 3、根据规定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应该立案追查,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也需要追究责任,如果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是故意的那么就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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